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某与轩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轩某
张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曾某
张庆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轩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庆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轩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云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广泉、柏媛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被上诉人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勇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曾某与轩某经介绍相识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未形成婚姻家庭关系。曾某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购买首饰发票、双方举行婚礼当天轩某接受曾某父母红包的照片,以及轩某在一审庭审中对曾某为其买衣服的陈述等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曾某给付轩某相应彩礼款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轩某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酌定由轩某返还曾某2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故轩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曾某无证据证明其给付了36578元的彩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返还彩礼。”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轩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曾某与轩某经介绍相识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未形成婚姻家庭关系。曾某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购买首饰发票、双方举行婚礼当天轩某接受曾某父母红包的照片,以及轩某在一审庭审中对曾某为其买衣服的陈述等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曾某给付轩某相应彩礼款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轩某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酌定由轩某返还曾某2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故轩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曾某无证据证明其给付了36578元的彩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返还彩礼。”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轩某负担。

审判长:罗云飞
审判员:王广泉
审判员:张剑

书记员:刘亚琼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