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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长存,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1006B。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长存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长存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长存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曹长存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书记员: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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