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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赵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曹某某
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陈向东

书记员:曹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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