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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骏秋,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克丽缇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2019年12月11日,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原告曹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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