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兰英
书记员:潘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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