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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甲与曹某某乙、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曹某某甲
曹某某乙
赵某某

原告曹某某甲。
被告曹某某乙。
被告赵某某。
原告曹某某甲与被告曹某某乙、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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