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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曹某。被告:田某。原告曹某与被告田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曹某负担。
审判员 王岩承
书记员:郑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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