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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曹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

原告曹某与被告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凤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离婚时双方已形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能履行协议,应负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某人民币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凤云

书记员: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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