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法定代理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曹某与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义 人民陪审员 师 华 人民陪审员 彭迎新
书记员:于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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