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隋金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娟
书记员:邵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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