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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曹中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鞍钢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玲(系曹中波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朝阳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夏兴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曹中波因与被申请人朝阳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认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判长 郭晓波
审判员 郭群
审判员 李耀举
书记员: 刘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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