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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曲阜市**庄街道**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至3月25日第一次退回曲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范冉冉)沿曲阜市长春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行至曲阜市**庄街道**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鹿继坤(男,殁年64岁,住曲阜市**庄街道**村东4胡同18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鹿继坤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曲阜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宪苗
检察官助理:姜振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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