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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顾某某,又名顾鲁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曲阜市**街**号。200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700元。2014年3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2月26日至3月25日两次退回曲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与霍孟文系朋友。2018年5月12日,霍孟文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号牌为闽******的绿色捷豹汽车。购买后,霍孟文曾将车停放于顾某某在盛果寺的苗圃中、车钥匙曾放于苗圃办公室的桌子上。期间,被告人顾某某私自配置了捷豹车钥匙。
2018年6月2日下午,霍孟文将捷豹车借给班某某使用,当日晚班某某将该车停放于曲阜市陵城镇西果庄村内。被告人顾某某探知后,即带领孔宪仙(另案处理)于6月3日凌晨2时前后赶至西果庄村,使用配置的钥匙于当日3时前后将该车盗走。盗窃后,被告人顾某某于6月6日2时许以106888元的价格出售给张聪(另案处理)。
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曲阜市五福广场南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被曲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班某某的陈述;4.同案参与人孔宪仙、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亚清
检察官助理:郭建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被逮捕,现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补查材料一宗。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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