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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曲阜市**镇**村**街**号,住曲阜市**镇**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白色智骐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曲阜市**路**路交汇处时,被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亚清

检察官助理:姜振超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曲阜市**镇**号楼**单元**楼的家中;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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