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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曲阜市亿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曲阜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曲阜市**路回顾农家院饭店。2008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14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巷**号,住山东省曲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楼村**号,住山东省曲阜市**庙街**号。2014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曲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村**街**号,住山东省曲阜市**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次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6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街道**街村**号,住山东省高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山东省高唐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23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坊**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街**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孔某甲、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颜某甲、张某甲、陈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曲阜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4日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11月16日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孔某甲、尤某某、陈某丙、刘某某、颜某甲、张某甲等人常态化高利放贷,以“行规”等为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痕迹,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目肆意扣除费用,采用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索要钱款,在曲阜市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8月2日,被害人张某丙(男,24岁,案发时系济南市长清区齐鲁工业大学学生)因无力偿还网贷,到曲阜市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还贷,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人民币10000元,张某丙写下金额10000、30000元的两份欠条。后因张某丙无力还款,被告人陈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对张某丙及其家人威胁、恐吓、滋扰。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带领被告人何某某赶至济南市长清区,对张某丙进行殴打、恐吓,并强行将其带到曲阜市,继续采用威胁、辱骂等手段索要钱款。次日,被害人张某丙微信转账给陈某甲1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张某丙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

2.2017年间,被害人高某乙(男,23岁,案发时系山东劳动技术学院学生)陆续向被告人陈某丙等人借款偿还网贷。2017年9月5日,经被告人陈某丙介绍,被告人陈某甲向高某乙放贷,实际支付人民币10000元,迫使高某乙签订了15000元、30000元的两份借条,并拍摄了收款视频。后,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被害人高某乙又分多次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借得人民币49100元。为迫使高某乙还款,被告人陈某甲使用电话、短信、微信威胁、辱骂高某乙及其父母。因担忧高某乙安全,2017年12月16日,高某乙之父高某甲到济南市长清区与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尤某某等人谈判。至2018年8月15日,被害人高某乙及高某甲被迫向陈某甲累计还款人民币81407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高某乙22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证人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尤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3.2017年9月,被害人燕某乙(男,24岁,案发时系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经被告人陈某丙介绍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被告人陈某甲诱使燕某乙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害人燕某乙共借得人民币203420元,共还款人民币232370元。2018年1月份,被害人燕某乙还以其堂弟燕友伦的名义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借得人民币14000元,因担心遭受迫害,燕某乙、燕友伦先后还款42400元。为强索债务,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电话对燕某乙及其父母进行滋扰、威胁、辱骂,并诱使燕某乙又签订了46000元和60000元的两份借条。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带领被告人陈某乙、颜某甲、张某甲赶至燕某乙家中滋事,并在其大门上喷字。2018年8月6日、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两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燕某乙偿还人民币164550元及利息、违约金,分别被裁定驳回、按撤诉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5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燕某甲、燕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燕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颜某甲、张某甲、陈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张某丁(男,25岁,案发时系济南职业学院学生)为偿还网贷,经被告人陈某丙介绍,于2017年9月26日到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被告人陈某甲诱使张某丁签订了15000元、30000元的两份借条,拍摄了收款视频,张某丁实得人民币10000元。后张某丁又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至2018年6月5日共计借得48661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以威胁、滋扰等方式向张某丁父子索要钱款。至2018年7月,张某丁、张有业为免受滋扰,共还款人民币817698元、被索要价值人民币440元的香烟。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331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魏某乙(男,23岁,案发时系北京电影学院黄岛校区学生)为偿还网络贷款,经被告人陈某丙介绍,于2017年9月28日到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被告人陈某甲诱使魏某乙签订了10000元、15000元、30000元三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陈某甲扣除利息、被告人陈某丙获得中介费后,魏某乙实得人民币9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采用电话滋扰、威胁等方式向魏某乙强行索债,魏某乙偿还人民币20900元。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又带领何某某、孔某甲等人携带横幅赶至青岛市即墨区,向魏某乙之父魏某甲等人催收,魏某甲因担心魏某乙的安全支付给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2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魏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孔某甲、陈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王某甲(女,23岁,案发时系青岛大学音乐系学生)曾被他人诱骗向齐鲁私贷借款。2017年9月29日,齐鲁私贷的曹明昊(另案处理)带被害人王某甲到曲阜市,经被告人陈某丙介绍到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被告人陈某甲诱使王某甲签订15000元、30000元的两份借条,安排被告人何某某拍摄收款视频,实际支付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丙获得中介费1000元。为强索债务,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电话、短信对王某甲及家人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同年12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陈某甲带领何某某、尤某某赶至日照市五莲县王某甲家,采用尾随、辱骂、砸门、拉横幅等手段,向王某甲之父等人索债。2018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30000元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二审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纠集何某某、陈某乙等人对到庭参加诉讼的王某甲进行谩骂、追逐、恐吓,后该案裁定准予撤回起诉。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21000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

7.2017年10月18日,被害人马某甲(男,23岁,曲阜市人)向被告人陈某甲借得人民币2400元,后又借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何某某诱使马某甲签订了35000元、50000元的两份借款合同。在还款人民币19611元后,被害人马某甲无力继续还款,被告人陈某甲遂带领被告人何某某等人采用威胁、侮辱、滋扰等手段向马某甲及其父亲马某乙强行索债。2018年2月13、14日,被害人马某甲之父马某乙被迫支付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25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辨认等笔录;(3)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8.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柴某某(男,31岁,曲阜市人)向被告人陈某甲借得人民币5000元,柴某某签订了7000元的借款合同。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带领何某某、尤某某到柴某某家中滋扰催款,被出警人员制止。后,被告人陈某甲安排他人多次到柴某某家,采用拉横幅、喷漆、砸门等手段进行滋扰、侮辱。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孔某甲、吴同豪(另案处理)到柴某某家楼道内喷字,柴某某家人及周围群众受到严重干扰。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2000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条幅等物证;(2)借条等书证;(3)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4)证人柴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尤某某、孔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9.被告人陈某甲以给提成为由拉拢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客户,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诱使被害人王某乙(女,现名王然,22岁,山东省邹平县人)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并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安排到王某乙家中“考察”。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带王某乙到被告人陈某甲处。被告人陈某甲诱使王某乙签订60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安排被告人何某某拍摄收款视频,由被告人刘某某诱使王某乙签订了借刘某某20000元的借条。被害人王某乙实际得款1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为强索债务,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给王某乙及其家人打电话、发送讨债视频等威胁、恐吓,王某乙先后还款人民币7000元。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提起民事诉讼,王某乙被判决偿还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后,被告人陈某甲继续对王某乙进行威胁、恐吓,被害人王某乙被迫于2019年9月9日改名为王然。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55000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3)辨认等笔录;(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刘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10.被害人宋某某(女,23岁,案发时系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学生)为偿还网贷,于2017年12月24日在被告人刘某某的带领下到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迫使被害人宋某某签订20000元、40000元的两份借款合同,被害人宋某某实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为强索债务,被告人陈某甲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宋某某及其亲友进行滋扰、威胁、恐吓,致使宋某某被迫休学一年。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宋某某支付陈某甲借款40000元,但未执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28000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刘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11.被害人黄某甲(男,22岁,案发时系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为偿还网贷,于2018年1月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被告人陈某甲诱使黄某甲签订20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并拍摄收款视频,被害人黄某甲实际借得人民币6900元。为强索债务,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等对黄某甲进行威胁、恐吓,被害人黄某甲被迫还款共计人民币22600元。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1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2.被害人张某戊(女,21岁,案发时系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为偿还网贷,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诱使张某戊签订25000元、50000元的两份借条,并拍摄收款视频,被害人张某戊实得11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采用电话、短信滋扰的方式对张某戊及其父母进行威胁。同年1月23日,被害人张某戊还款1750元。同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带领被告人何某某、尤某某到山东省青州市张某戊家中踹门、谩骂,张某戊之父张景涛又被迫还款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尤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13.被害人孙某某(女,23岁,案发时系枣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为偿还网贷,于2018年5月6日到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孔某甲、吴同豪(另案处理)到曲阜市金仓庚商业街牌坊处将孙某某带至陈某甲处,在被告人孔某甲等的站场协助下,被告人陈某甲诱使孙某某签订22000、44000元的两份借款合同,并拍摄收款视频,被害人孙某某实得12000元。为强索债务,被告人陈某甲采用电话滋扰的方式对孙某某及其父母进行威胁、辱骂。2018年9月4日、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两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某偿还44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后分别被裁定驳回起诉、按撤诉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32000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张紫阳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孔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14.2018年6至7月中旬,被害人于某某(男,33岁,曲阜市尼山镇南官庄村原支部书记)多次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诱使于某某签订虚增数额、虚假借条、收条等,于某某共计得款99000元。为勒索钱财,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颜某甲、张某甲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多次到其村庄、住处索债,要求其提供香烟等物品作为利息和补偿,并逼迫其多次书写虚假借条、收条。2019年3、4月份,在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颜某甲、张某甲、陈某乙的在场下,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回顾农家院饭店内威胁、殴打于某某。被害人于某某被迫交付钱、物共计554448.88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45544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颜某甲、张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15.2018年1月,被害人王某丙因急需资金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指导王某丙签订5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王某丙实得人民币4000元;同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又向王某丙微信转账500元。为索要钱款,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电话滋扰王某丙及亲属,到其老家追找王某丙,王某丙被迫于2018年3月10日还款2000元,后无力付款。2018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带领何某某、陈某乙到王某丙租房处,对王某丙及家人进行威胁、辱骂,被害人王某丙后又被迫还款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王某丙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16.2018年8月10日,被害人徐某某(男,31岁,曲阜市人)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徐某某书写了6000元的借条。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徐某某父母家中对其家人威胁、恐吓,催要钱款。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再次到其家中索要20000元,对徐某某殴打、辱骂,强迫其长时间跪在地上,徐某某之母被迫答应还款。被害人徐某某共计还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徐某某等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

17.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单某某(男,33岁,曲阜市人)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被告人陈某甲诱使单某某签订了550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单某某实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某甲为催收钱款,多次对单某某电话滋扰、辱骂,带领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到单某某家中,对单某某及其母亲进行辱骂、威胁,并殴打单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1500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宁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

18.2018年9至12月间,被害人孔某乙(男,41岁,曲阜市人)多次到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指导孔某乙书写了共计84000元的借条,被害人孔某乙实得人民币69000元。其间,因孔某乙不能及时还款,被告人陈某甲对被害人孔某乙威胁、恐吓,指使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张某甲、颜某甲多次前往孔某乙家、大庄村孔某乙租房处对其及家人威胁、恐吓。2019年1月30日、同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又指使被告人何某某、颜某甲、张某甲等人在陈某甲处对孔某乙进行殴打、恐吓,强迫其书写向被告人颜某甲借款84000元及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00000元的虚假借条。被害人孔某乙共计还款人民币3450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65500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3)辨认等笔录;(4)证人颜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孔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颜某甲、张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19.2018年10月10日下午,被害人孔某丙(男,41岁,曲阜市人)因急用资金到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孔某丙书写了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等,被害人孔某丙实得人民币32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电话对孔某丙威胁、恐吓,并以去其家及单位要账相要挟,至2019年3月2日,被害人孔某丙共计还款人民币53466元。后,被告人陈某甲继续对孔某丙威胁、恐吓,又索得人民币19500元。同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又胁迫孔某丙书写了10000元的虚假借条。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40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3)辨认等笔录;(4)被害人孔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20.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孔某乙勋(男,36岁,曲阜市人)到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书写了10000元的借条、收条,将教练车(鲁******)押在被告人陈某甲处,实得人民币85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多次向孔某乙勋催收欠款和利息。同年5月13日,被害人孔某乙勋再次从被告人陈某甲处借得人民币3000元,签订了4000元的借条。至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对孔某乙勋威胁、恐吓,并安排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多次向孔某乙勋索要钱款。被害人孔某乙勋共计还款人民币2810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3)辨认等笔录;(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孔某乙勋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颜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女友孔祥坤驾车行至曲阜市妇幼保健院门前时,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孔某丁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甲将孔某丁打伤并将孔某丁的手机摔毁。经鉴定,孔某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手机损毁价值2207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被害人孔某丁的谅解。

2.2017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之父陈学富、之弟陈景杰与朱存友在曲阜市**镇**村村北发生争执,在附近干活的朱景新进行劝阻,被告人陈某甲开车来到现场,对朱景新进行辱骂、殴打,致朱景新鼻骨、左手骨折,双方自行和解。经鉴定,被害人朱景新双侧鼻骨骨折、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和解协议等书证;(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孔某丁、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妨害公务罪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车(皖******)行至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邹城市**路**路交汇处北侧设置的盘查点,突然加速从左侧超车撞开隔离墩向南逃跑。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检查,多次驾车转弯改变路线,行至建业街北路口,倒车将紧跟在后的警车撞毁,执勤人员下车准备盘查时,被告人陈某甲拒不配合,继续驾车逃跑至太平路东兴**巷由西向东行驶,将停在路边的轿车(鲁******、鲁******)碰撞、剐蹭后驾车逃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警车(鲁*****警)维修费10090元,赔偿轿车(鲁******)维修费14317元及轿车(鲁******)维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赔偿协议等书证;(2)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贩卖毒品罪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孔某甲经孔祥旺(已判刑)介绍跟随孔令松(已判刑)等人贩卖毒品,同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甲伙同他人在曲阜市区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扬,被告人孔某甲收取了毒资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孔某甲及同案参与人孔令松等的供述和辩解。

五、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轿车(鲁******)沿山东省高唐县时风路由东向西行至省道316线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殷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鲁******)相撞,致殷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9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殷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等笔录;(3)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六、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颜某乙(男,26岁,曲阜市人)在被告人陈某甲处借款,将其驾驶的众泰越野车(皖******,户主为颜某乙妻兄吴景涛)抵押给陈某甲。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张某甲对颜某乙父母威胁、辱骂,多次对颜某乙亲属电话滋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条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颜某甲、刘某某、陈某丙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4日,被告人孔某甲被曲阜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告人尤某某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尤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丙、颜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孔某甲、尤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上述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孔某甲、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孔某甲贩卖毒品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敲诈勒索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凡雪

杜宪苗

刘超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邹城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陈某乙、颜某甲、张某甲、刘某某现押于曲阜市看守所,被告人尤某某、陈某丙、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卷宗四十三册。

3.光盘七张。

4.借据等物品一宗。(详见文件物品移交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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