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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78********,回族,中专文化,曲阜市**公司员工,户籍地及居住地曲阜市**学校**街**号。2017年10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曲阜市共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27分,被告人米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灰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阜市**路**路路口时,被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被告人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等书证;2.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宪苗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位于曲阜市公安局学校后街57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1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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