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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7********,汉族,初中,曲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街道**处,住曲阜市**街道**村**巷**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曲阜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5月22日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3********,汉族,高中,浙江省宁波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巷**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执行被取保取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8月17日又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孔某某、丰勇(已判决)、吴鹏(2018年初因病去世)三人合伙于2012年1月18日在曲阜市歧黄街中段路南卫生监督所1楼成立曲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将公司搬至曲阜市老橡胶厂家属院(圣园居小区)大门北。自2012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孔某某、丰勇、吴鹏在其经营的公司内,以向群众承诺月息2%,存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等,到期后可以归还本息相诱,采用口头宣传、以人传人的方式,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由被告人孔某某负责对外放贷,丰勇负责财务管理、同存款人签订合同、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利息等工作。截止目前,共有104名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材料,报案的资金数额共计2323.23万元,已支付利息339.528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为1983.702万元。

二、窝藏罪

2019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姐夫孔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让其居住在自己家中,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逃避法律追究,直至2020年5月20日孔某某在其家中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民警抓获。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孔某某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到案;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曲阜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居间合同、收据、抓获证明等书证;2.裴敦标、王世法、王燕华、孔瑄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曲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孔某某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

3.案卷八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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