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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曲阜市**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曲阜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步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所有人:薛新)沿曲阜市远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瑞海集团门口处时,与对行的张某某(女,23岁,住曲阜市**镇**村)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1月21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步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至民警到达,并接受控制。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步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4.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5.证人史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琪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步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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