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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骗取钱财,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赵某某为好友,冒充某大学女大学生与被害人赵某某聊天。为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陈某甲将其从网上下载的某女性身份证图片发给了被害人赵某某,后编造父亲看病、弟弟在监狱服刑需要钱等理由向赵某某索要钱财。在2019年1月至同年3月间,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6289.20元。被害人赵某某察觉被骗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赵某某信息删除并将微信号注销。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同日退赃人民币16000.00元,同年7月17日又退赃人民币289.20元,同年8月15日曲阜市公安局将上述款项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微信聊天截图、身份证图片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宪苗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_补查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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