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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0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与佟瑞宝因车辆行驶发生争执,闫某某持消防斧将被害人沈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左枕部头皮裂伤、右侧眼眶内壁骨折、右上颌窦前壁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多发颅骨骨折,脑挫裂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2018年12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沈某某对被告人闫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闫某某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曲阜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4.曲阜市人民医院监控等视听资料;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宪苗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曲阜市**镇**村**号家中;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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