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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镇**村**街**号,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5日至9月5日、同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两次退回曲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将曲阜市富邦新都41号楼2单元1403室购房收据抵押转让给彭某某的事实,又将该房卖给王某乙,并收取其32万元购房款。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将伪造的曲阜市万佳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的房权证交给被害人张某丁,欲向其借款20万元,实际收到17.6万元。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又将另一份伪造的万佳小区的房权证复印件交给被害人李某某,向其借得10万元。2014年7、8月,被告人张某甲向张某丁支付了2.4万元利息。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逃到广州。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于在广州地铁京溪南方医院站C口被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嘉禾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甲、彭某某、刘某某、张某乙、胡某某、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丁、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查材料一宗。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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