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
张勇(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曲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勇,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正强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丁艳
书记员:王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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