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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成某与陈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曲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成某与被告陈彤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曲成某承担(经院长审批减免)。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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