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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
霍永良(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梅(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风彬,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霍永良,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梅,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梅,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曲某某第四疃镇程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徐永峰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袁丽静

书记员: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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