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某某
王旭颖(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
李薇
原告暴某某,现住白城市。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旭颖,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薇,个体业主,现住白城市。
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暴某某诉被告李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福新
书记员:王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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