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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检诉刑诉〔2018〕15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8〕15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覃某某借用朋友范家梁的淘宝账号购买射钉枪,同年2月28日覃某某又借用其邻居范某甲的淘宝账号购买枪支改造用的枪管。购买到射钉枪及枪管后,覃某某借用同村人员范某乙的砂轮机对射钉枪进行改造并试射。

2017年10月26日,阳春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搜查了覃某某位于阳春市永宁镇双底村委会田坑村6号的住宅及其人身,扣押了一支枪状物及345颗子弹状物。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状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送检的345颗子弹均是射钉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运中

书记员:刘舒婷

                  2018年5月24日

附注:

1、本案卷宗共二卷;

2、证据目录一份;

3、随案光盘二张;

4、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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