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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和卢某某在2020年7月6日分别被一名叫“阿某某”的男子(未查明身份)和卢某乙(未到案)邀请帮忙运货并带至广西防城港市一山顶装货地点。余某某和卢某某现场看到几名陌生男子驾驶一辆银色无牌面包车过来,并将车停在余某某所驾驶的粤EAT****东风本田CRV改装越野车旁。陌生男子下车后将多箱卷烟从面包车上搬到余某某所驾驶的本田CRV车上,并用黑布遮盖。余某某和卢某某在明知该批卷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然在装完货后由余某某驾驶车辆运往广东佛山,卢某某坐在副驾驶位跟车,车上有一台对讲机和一台手机联系他人用于指路。当余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广东省阳江市高速潭水路段时,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和阳江市阳东区烟草专卖局的稽查工作人员查获,当场在车上查获800条白色红双喜(软南洋)和950条金色红双喜(盒南洋)共计1750条无任何相关手续的卷烟。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查获的香烟是真品卷烟。经阳江市阳东区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涉案的1750条卷烟价格为11577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卢某某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辨认笔录;5.检验报告;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兵

2020年11月11日

附:

1.案卷材料2卷;

2.证据目录1份;

3. 量刑建议书2份;

4.具结书2份;

5.被告人余某某、卢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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