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阿肥,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向吸毒人员黄某甲、洪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合计约1.6克,获利6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7日2时许,黄某甲(已判刑)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然后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将200元转给上家黄某乙(另案处理),黄某乙将毒品放置在阳春市春江大道芭比菲酒吧对面路边的墙角,然后以视频形式将上述位置发给陈某甲,陈某甲再将该视频转发给黄某甲,随后黄某甲到上述位置取到1小袋毒品冰毒约0.3克,陈某甲从中获利200元。
2、2019年4月12日19时许,吸毒人员洪某某联系陈某甲购买毒品,然后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随即将400元转给上家黄某乙,黄某乙将毒品放置在阳春市拥军路中医院门前路边处,然后以视频形式将上述位置发给陈某甲,陈某甲再以电话告知洪某某到该处取毒品,随后洪某某到上述位置取到1小袋毒品冰毒约0.5克,陈某甲从中获利100元。
3、2019年4月13日3时许,许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毒品,然后通过微信转账11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随即将800元微信转给上家黄某乙,黄某乙将毒品冰毒放置在阳春市春江大道芭比菲酒吧对面路边的树头处,然后以视频形式将上述位置发给陈某甲,陈某甲再以电话告知许某某到该处取毒品,随后许某某与吸毒人员余业通二人一起到上述位置取到2小袋毒品冰毒共约0.8克,陈某甲从中获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检察官助理:蓝萍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捌张。
3.证据目录壹份。
4.活页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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