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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地址:萍乡市上栗县。被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地址:萍乡市上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黎某某已将欠款了淸,原告易荼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荼阶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金波
书记员: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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