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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7日至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有一个农村户口(身份证号码为3403211956********,户籍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组**号)和一个城镇户口(身份证号码为3403211959********,户名易某某,户籍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组**号,该户籍现在还在使用)。易某某的农村户口后更改年龄,身份证号码变更为340321195204050819,该户口于2015年8月删除。

一、1986年,被告人易某某是白莲坡镇岗庙粮站临时工,1992年转正,2002年下岗。2006年左右易某某先以“56年”的农村户口申请了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后易某某城镇低保申请审批表更改为“59年”户籍信息。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易某某在领取城镇低保金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领取了3040.5元农村低保金。2019年5月份,其将该款退还给国家。

二、2012年被告人易某某在享受城镇低保的同时,以“52”年的农村户口参保两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骗取了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1829.5元,其于2015年9月已退还给国家901.22元。

三、2013年6月被告人易某某具有下岗工人身份,享受社保和城镇低保的同时,且在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下,隐瞒事实,以“52”年农村户口申请了危房改造,并在2014年6月13日获取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l万元。2019年6月份,其将该款退还给国家。

四、被告人易某某为了提前领取社保金,修改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中的年龄,然后以此为主要依据把56年出生的农村户口更改成52年出生,之后向县人社局隐瞒了59年出生的城镇户口,并多次信访,要求提前退休领取社保金。2013年6月至2019年5月,易某某以52年出生的农村户口和身份证领取了社保金673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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