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某
张某某
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陈永光
覃红波
湖北辰坤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易某某,系湖北辰坤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提起上诉,收取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陈永光,系湖北辰坤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覃红波。
第三人湖北辰坤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辰坤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被告陈永光、第三人覃红波、辰坤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方晓春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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