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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国土资源局
宋丽丽
张双博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
。
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昌黎镇四街1组30号
。
身份证号
xxxx。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罚字(2014)2号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昌国土资罚字(201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昌黎县大蒲河镇张庄村集体土地搞建筑,违法占地面积1.27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1.5平方米,水泥硬化路面面积680平方米,圈建院墙25延长米,砖混结构,已建成。
所占土地类别为村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审判长: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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