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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陈某等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法定代表人:郑伟,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枝,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发,该社职员。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赖名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陈某某、陈某、赖名河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有150万股的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权账户:)、被申请人赖名河持有130万股的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权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陈某房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有150万股的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权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赖名河持有130万股的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权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房的房产(房产证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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