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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昌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昌某诉被告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某负担。
审判员 刘军红
书记员:杨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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