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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某与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昌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昌某诉被告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某负担。

审判员  刘军红

书记员:杨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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