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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悦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昂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童葆毅,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颖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职务不详。
  原告昂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展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昂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昂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春叶

书记员:龚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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