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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自千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时自千,男,1941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青铜峡市瞿靖镇。
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瞿靖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自千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自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时自千负担。

审判员  李国海

书记员: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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