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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莒县桑园镇大长远村。
法定代表人单仕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记全,山东省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海独任审判,于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55279元,并提交了系列证据,但这些证据均不是被告欠货款的直接证据,相关间接证据没有形成链接,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原告主张将货物交给临沂金正特快联运物流公司发运给了被告,但出具的证明是临沂市金正货物托运部,原告之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55279元,并提交了系列证据,但这些证据均不是被告欠货款的直接证据,相关间接证据没有形成链接,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原告主张将货物交给临沂金正特快联运物流公司发运给了被告,但出具的证明是临沂市金正货物托运部,原告之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日照市立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军海

书记员: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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