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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安某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无锡中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健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惠忠、孙妹妹,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某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某县孝源街道康二路。
法定代表人高贤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中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与被告安某瑞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琦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惠忠、孙妹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原告中江公司与被告瑞丰公司经签订合同,约定由中江公司按照瑞丰公司的要求为其定作床垫包装,并约定由瑞丰公司在收货后由中江公司出具其增值税发票后60日内清偿定作物价款。合同还约定有其他内容。合同成立后,中江公司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向瑞丰公司交付了价款为504459.5元的床垫包装并开具了等值金额的发票。瑞丰公司收货后未按约清偿价款,经中江公司催要,瑞丰公司在中江公司要求对账的函件上盖章确认其结欠中江公司价款504459.5元的事实。但事后,瑞丰公司仍未付款,中江公司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中江公司举证的合同、对账单、发票及该发票在国税局的抵扣税证明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公司与被告瑞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均真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江公司举证的发票及税务机关对该发票的抵扣认证证明,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金额为504459.5元定作物交易的真实性,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江公司举证的瑞丰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能够证明截止2015年7月13日,瑞丰公司结欠中江公司504459.5元的事实,现中江公司要求瑞丰公司清偿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江公司的违约金请求,本院注意到,双方合同约定,瑞丰公司应当在收到中江公司的增值税法发票后的60日内付款。本案中,除2015年6月23日金额97841.7元的发票未超60日,其余均已经超60日,故瑞丰公司应当就406617.8元的迟延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现中江公司要求瑞丰公司承担以406617.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属其权利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瑞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中江公司价款50445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6617.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695元,由被告瑞丰公司负担(瑞丰公司负担的费用已由中江公司预交,中江公司同意该款由瑞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杨琦东

书记员:骆文文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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