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无罪辩护|从50个寻衅滋事罪不起诉案例看有效辩点

2024-04-21 李北斗 Comments0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导语:寻衅滋事罪是名副其实的“口袋罪”,无所不装、无所不容。在酒吧、烧烤摊、KTV等公共场所,趁着酒劲容易滋生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轻则造成场面混乱,扰乱公共秩序;重则导致人员伤亡、财物损毁,造成严重后果。为了维持公共秩序的稳定,打击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会将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那么,涉案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留下犯罪前科记录,造成不可磨灭的污点,严重影响个人未来的工作生活,例如自身工作、考公考编、小孩入学、入伍政审等方方面面。

 

笔者通过筛选50个寻衅滋事案不起诉案例,按照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3类情形进行分类,以供读者参考,避免被无辜追诉,造成巨大损失。

 

50个不起诉案例中包含8个法定不起诉案例,11个存疑不起诉案例,31个相对不起诉案例。法定不起诉案例包含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已过追诉时效情形;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情形。存疑不起诉案例中包含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存在寻衅滋事主观故意;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后果达到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情节恶劣等情形。相对不起诉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从犯地位,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如实供述、积极悔罪、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的情节。

 

【寻衅滋事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定不起诉案例

 

1.酒后打架滋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66号】

 

【裁判要旨】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虽然在案发现场,但其只是打架滋事人的朋友,并未实施违法行为,最多只是围观者,因此,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日22时许,付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付某某妻子打电话给赵某某。赵某某和朋友寇某某、杜某某、王某和四人赶到现场。随后事态被后赶到的民警控制。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付某某面部及右肩部软组织创口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头皮裂伤遗留瘢痕评定为轻微伤。

 

相类似案例:(1)饮酒后发生口角,劝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斗殴,未达到立案标准【崆检刑不诉〔2022〕42号】

(2)因醉酒发生打架和打砸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2号】

 

2.对银行服务不满,辱骂并拉拽玻璃门致玻璃破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京通检刑不诉〔2020〕43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因对银行不满,而进行辱骂,并拉拽玻璃门致玻璃破碎。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银行门前,因对银行提前停止营业不满,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拉拽银行玻璃门导致该门玻璃破碎,经估价: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175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当日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胡各庄派出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银行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3.因采砂等问题,将被害人打晕,导致轻伤,由于追诉时效已过,依法不起诉【汉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因采砂道被他人挖断而发生争吵,随后其与叫来助阵的人员将被害人打晕,致被害人轻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过追诉时效。检察院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故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31日下午15时,陈某甲在叔父陈某丙经营的位于**镇道班对面的沙场干活时,发现在河道采沙的东北人高某某的采沙船在采沙时挖断了陈某丙沙场的运沙便道,陈某甲上前阻止并与高某某发生争吵,未果后陈某甲将此事电话告知陈某丙。陈某丙叫人去沙场扎势子吓唬一下东北人。高某某顺手从采沙船上拿了一把弯刀追砍孙某某等人,追砍中孙某某被地上的石头绊倒,高某某用弯刀砍伤孙某某的臀部,此时陈某乙、陈某甲、彭某某、沈某某见状后就从河坝里捡石头砸向高某某,高某某被打倒在地,孙某某、汪某某对高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当场受伤昏迷后几人逃离现场。

 

2007年8月15日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系被人用钝器击伤致颅骨骨折;右颧骨弓骨折;右尺骨中下段骨折;左右胸第九肋骨骨折,轻度移位。其上述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

 

相类似的案例:(1)因鱼买卖邀约打架,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追诉时效已过,依法不起诉【阳检刑不诉〔2018〕1号】

(2)被他人纠集,对被害人及其妻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头部出血,追诉时效已过,依法不起诉【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4.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死亡,依法不起诉【云检诉刑不诉〔2018〕12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以未获得林地补偿为由,结伙多次拦截过往车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检察院对其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和汤某乙、汤某丙(另案处理)、汤某丁、汤某戊、汤某己、汤某庚(上述四人已判刑)等人以其所在云霄列屿镇**村的山地或者种植的林木未获补偿为由,结伙于2014年9月12日至9月20日间多次到**镇**村**路,拦截过往扫青工程人员、车辆和漳州核电场地清表施工人员、车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漳州核电项目的实施。

存疑不起诉案例

 

1.双方发生口角并发展为互殴,双方均有人受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存疑不起诉。【颍检刑不诉〔2018〕9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的女伴被他人酒后搂抱滋事,双方发生口角并发展为互殴,双方各有人员受伤(2人轻微伤、1人轻伤),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检察院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公安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樊某某与王某乙酒后驾车到颍上县城北新区丽足天下洗脚,王某乙无端滋事去搂抱在阿瓦山寨饭店门口和同伴叙话的宋某某(女),宋某某的朋友马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因此与王某甲、樊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马某某到饭店内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后,并站在饭店门口打电话。王某甲、樊某某见状,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便上前殴打马某某。马某某被打后往东跑几十米,被王、樊二人追上后继续殴打,王某丙持伸缩棍与王某丁等人随后赶到,双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马某某用菜刀将王某甲脸部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王某甲将马某某手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在此过程中,马某某手中的菜刀掉落地上,樊某某捡起菜刀将王某丙砍伤(经鉴定为轻伤)。王某甲脸部受伤后,便打电话让其小孩舅范某某赶来。范某某等人赶来后,依照王某甲指示的方向,从樊某某手中拿过菜刀往南追撵马某某,王某甲、范某某二人追至天鹅湖浴场南侧路口时被出警民警制止。

 

相类似案例:(1)持刀刺伤他人,案件的发生事出有因,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性纠纷借故生非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依法不起诉。【青检公刑不诉[2018]10号】

(2)犯罪嫌疑人无故殴打KTV老板及其儿子,致对方轻微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沛检诉刑不诉[2018]30号】

(3)追打、叫骂他人,致使宋某某被打晕,认定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临高新检捕诉刑不诉〔2019〕8号】

(4)犯罪嫌疑人无故滋事,在机动车道随意截停受害者出租车,将受害者拉到绿化带内殴打,引起过路人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5)借故将后车的车上人员拉下车,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8〕79号】

(6)因发生车辆刮擦而引发纠纷,从而进行殴打,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紫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2.网络寻衅滋事:发布“成都学历落户即将停止办理”的虚假信息,无法证明该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成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成都学历落户即将停止办理,要办理成都户口的请抓紧时间”虚假信息,公众号此信息阅读数达上千条,致使成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互联网发布情况说明辟谣。检察院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均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信息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后果的证据,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成都学历落户即将停止办理,要办理成都户口的请抓紧时间”虚假信息,公众号此信息阅读数达上千条,致使成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互联网发布情况说明辟谣。检察院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均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信息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后果的证据,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其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

“犯罪嫌疑人万某甲、万某乙、王某某、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王某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王某某等四人出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招揽业务之动机,编造虚假政策信息,进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是客观事实,但该行为是否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安机关在2018年12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补充到能证实王某某等四人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政策信息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落户成都人数是否激增,或者咨询落户成都政策人数是否激增,进而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公众的生活秩序等。

(三)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核查到涉案虚假政策信息在“大鱼号”“搜狐”“房天下”“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上的阅读量、转发量。

(四)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核查到虚假政策信息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王某某等四人所在涉案公司业务量是否增加以及获利情况。

(五)有关单位于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网传成都学历落户即将停止办理谣言的声明”,系对涉案虚假政策信息的工作应对和辟谣,不能仅以此辟谣声明就认定虚假政策信息已“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综上,检察院认为,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补充到能够证实王某某等四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政策信息,严重扰乱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等社会秩序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高利放贷后,采用非法拘禁、伤害殴打、强行拦截、扣押车辆等暴力手段,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滋扰、纠缠手段等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指控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存疑不起诉。【汶检一部刑不诉〔2022〕Z20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参与丁某某等人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高利放贷后,采用非法拘禁、伤害殴打、强行拦截、扣押车辆等暴力手段,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滋扰、纠缠手段等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自2009年以来,丁某某(已被判刑)纠集丁某1、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丁某2(三人已被判刑)等人在汶上县区域内,非法高利放贷,后采用非法拘禁、伤害殴打、强行拦截、扣押车辆等暴力手段,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滋扰、纠缠手段,等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同时插手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获取高额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丁某某为首要分子,以丁某1、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丁某2等人共同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某参与对王某1、房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

 

相类似案例:明知商铺属于强占而来,却以寻衅滋事行为对租户进行催收租金、押金,指控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不起诉决定。【津静检公诉刑不诉〔2017〕21号】

 

4.非法占用土地开设垃圾倾倒场,造成污染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属于存疑不起诉情形【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非法占用土地开设垃圾倾倒场,造成污染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已征用土地开设垃圾倾倒场,违法占地面积约30余亩,违法占地面积较大,污染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9年1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宋某某抓获归案。经查,宋某某对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相对不起诉案例

 

1.酒后持刀追砍他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隆检刑不诉〔2022〕16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酒后持刀追砍他人,被闻讯赶来的家人制止后离开。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顶饮酒后到隆昌市隆桥路226号附5号的茗仁居茶楼里玩耍,因平时看不惯被害人钟某某,便借酒在茶楼厨房里拿了两把尖刀追逐并扬言要砍钟某某,随后田某顶的老婆闻讯赶来,制止并劝田某顶离开了现场。

2022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顶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现田某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相类似案例:(1)在烧烤店喝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双方互殴致对方人员受伤住院,经鉴定为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雅雨检刑不诉〔2022〕17号】

(2)酒后乘车,因车费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任意殴打出租车司机,致其遭受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灞桥检刑不诉〔2021〕8号】

(3)在烤鱼店饮酒后滋事,无故与他人发生口角引发冲突,致对方数人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赔偿后获得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京丰检刑不诉〔2018〕485号】

(4)帮助朋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受轻伤。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后获得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呈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

(5)饮酒后与小超市老板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宁浦检诉刑不诉[2015]14号】

(6)与朋友聚餐过程中,与邻桌人员发生冲突,双方在冲突中利用啤酒瓶、椅子等进行互殴,致使多人受伤,财产受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宽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江海检公刑不诉〔2018〕31号】

(7)酒后为发泄情绪,将路边的停车视频桩踹坏,造成经济损失8446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18〕30号】

(8)在大排档饮酒期间与邻桌人员发生口角,民警到场处置时,因不服民警指挥,在推开冲撞民警的薛某某时,推撞到第三人邹某甲,致其牙齿松动,属于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悔罪表现,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佛禅检刑不诉〔2017〕22号】

(9)在某KTV与他人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为了帮朋友出气,对被害人聂某某、曹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聂某某轻伤二级、曹某某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从宽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36号】

(10)在KTV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相互进行殴打,被保安拉开后,坐出租车尾随离开的被害人,趁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罗某乙轻伤二级、蒋某某、梁某某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义检公诉刑不诉〔2019〕891号】

(11)与他人酒后发生口角后,利用电话短信挑衅,尔后引发肢体冲突,相互殴打;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2.使用石块任意刮擦他人车辆,造成车身损毁,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湖检刑不诉〔2022〕32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使用石块任意刮擦他人车辆,造成车身损毁,损失价值人民币3177元。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附近的“**”汽修店门口用石块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皖N*****“凌派”牌汽车、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赣M*****“斯柯达”牌汽车车身划损,造成车辆损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177元。案发后,王某某对朱某某、罗某某予以了赔偿并取得谅解。2021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相类似案例:(1)与同事发生争执后,驾车拦截他人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利检刑不诉〔2022〕15号】

(2)无故将他人车辆划伤,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1640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京通检公诉刑不诉〔2017〕126号】

(3)因行车途中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随后纠集他人一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桐检刑不诉〔2021〕20260号】

(4)伙同他人对他人的车辆进行打砸,经鉴定,被砸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7780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汴祥检诉刑不诉〔2018〕25号】

(5)受他人指使,对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打砸、涂胶水等,造成他人财物损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霞检诉刑不诉〔2016〕9号】

(6)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多次随意将他人电动车骑走至他处或自己住处,事后,犯罪嫌疑人家人将其骑回来的电动车发还给车主,或由公安机关扣押车辆并发还车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象检刑不诉〔2020〕69号】

(7)以村委会未给自己享受相应政策为由,擅自将村委会办公设备搬回家中,占为己有,在搬离过程中造成财物损毁,经鉴定,涉及财产价值3042元;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等从宽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祥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民警口头传唤,因犯罪嫌疑人饮酒后拒不配合,推搡并谩骂民警,在反抗民警制服过程中,致辅警脸部软组织损伤;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铜王检诉刑不诉〔2019〕2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民警口头传唤,因犯罪嫌疑人饮酒后拒不配合,推搡并谩骂民警,在反抗民警制服过程中,致辅警脸部软组织损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日下午16时许,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民警张某带领辅警张某到王益区王家河小区胡某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犯罪嫌疑人胡某,饮酒后的胡某拒不配合,推搡并谩骂民警张某,在民警及辅警制服该胡过程中,其继续谩骂、威胁民警,在其挣扎反抗过程中致使辅警张某脸部软组织损伤。

 

相类似案例:因酒后与执法的交警发生冲突,并对在场的交警、辅警等人进行殴打、辱骂,致被害人受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长芙检刑诉刑不诉〔2018〕4号】

 

4.为了催收合法债务,对债务人住宅进行喷油漆、贴花圈等方式进行催收债务;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嘉城检刑不诉〔2022〕18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为了催收合法债务,对债务人住宅进行喷油漆、贴花圈等方式进行催收债务。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1.2017年,被害人朱某某从祝某丙(被不起诉人祝某甲之父)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无力偿还。同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在向朱某某催收债务时用自喷漆在朱某某居住的嘉峪关市**庭院**号楼**单元**室的楼道及单元口外墙喷写“朱某某还钱”等字样。

2.2016年5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从祝某丙处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后借款未按期清偿。2018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催收债务时用自喷漆到刘某某居住的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的**楼的楼道墙面及单元门口喷写“刘某某还钱”等字样;后祝某甲又携带花圈到准备用胶带粘贴在该楼**单元门口墙壁上时,被刘某某发现并制止。

3.2016年,被害人李某某先后二次从祝某丙处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后借款未按期清偿。2018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在催收债务时用自喷漆到李某某居住的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的房门及楼道内喷写“**号李某某欠钱不还”等字样。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祝某甲已向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2022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相类似案例:(1)受他人指示,为了催收高利借款,对债务人被害人进行跟守,累计5-6天,并获取报酬;犯罪行为较轻,且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渝綦检刑不诉〔2018〕4号】

(2)3.与朋友到他人办公室追索虚拟货币,协商未果后,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他人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深南检刑不诉〔2019〕545号】

 

5.为了帮助朋友报复出气,携带钢管等追赶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致其轻伤;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德检刑不诉〔2017〕11号】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的朋友与他人在酒吧内发生身体摩擦、相互推搡,进而引发相互殴打行为,犯罪嫌疑人为了帮助朋友报复出气,携带钢管等追赶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致其轻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日凌晨,德保县**镇**村**屯的男子许某甲、许某乙等人在广西德保县**镇“**”内喝酒跳舞期间与黄某某、罗某乙等人发生身体摩擦、相互推搡从而引发双方吵架,之后双方陆续走出**门外继续争吵,此时黄某某想到自己在酒吧内被人故意推搡,因此心里很恼火,于是就手指对方大声质问:“具体是哪个推倒我的”这时许某甲听到这样的质问后就走到黄某某的面前,黄某某见状就认定许某甲就是推搡他的人,所以听到质问后才会走出来进行示威,于是黄某某就冲上前动手殴打许某甲一拳,许某甲被打之后就还手反击,这时罗某乙就手持一把匕首冲上去帮忙黄某某,两人一起殴打许某甲,与许某甲、许某乙一伙的其他男子则冲过来帮忙许某甲,双方在酒吧门口处对打,黄某某被打后就跑进酒吧内大厅寻求同伙的帮忙,此时同黄某某、罗某乙一方的人员陆续出到酒吧门外,黄某某等人又反过来殴打许某甲、许某乙等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被殴打之后就往**商业中心的大门—**生活区方向逃跑,见此情况黄某某就往对方逃跑的方向追赶上去想继续殴打许某甲、许某乙等人,与黄某某、罗某乙一伙的潘某某、零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罗某甲等人则手持钢管去追赶许某甲、许某乙等人想殴打对方,最后潘某某在德保县**镇**门口附近追上许某甲,之后潘某某就用钢管殴打许某甲致许某甲倒地。经鉴定,许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相类似案例:(1)伙同他人因行路纠纷对被害人进行随意殴打,致被害人徐某眼部受伤、某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并迎检刑刑不诉〔2019〕49号】

(2)与被害人积怨多年,酒后经过被害人家门,强行跺开被害人家大门进到院内辱骂,跺坏被害人家纱窗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睢检刑诉刑不诉[2018]19号】

(3)被他人纠集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头部、面部、腰背部、肘部多处受伤;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晋检诉刑不诉〔2018〕45号】

(4)被纠集一起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被害人赵某甲、张某某、吕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吕某某轻伤二级、张某某、赵某甲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陈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5)因女儿恋爱琐事与被害人家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一拳将被害人打倒,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小,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左检刑刑不诉〔2019〕6号】

 

结语:通过检索相关的司法判例可知,获得相对不起诉的案例比较多,但并不是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情节,就能获得不起诉决定的,还必须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表现,造成的损失大小,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全面综合考量,最终才能作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未完待续,请持续关注下一篇文章】

【版权所有,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所在单位名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