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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进财与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施进财,男,196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魏某,男,196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进财与被告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进财于2014年5月12日以与被告魏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进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进财负担。

审判员  刘丽娟

书记员:程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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