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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施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海涛

书记员: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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