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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甘宁,男,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原住武穴市。系申请人方某某的女儿。
申请人方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方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女关系。2010年起,李某某与蕲春县蕲州镇居民黄鑫同居生活。2012年7月11日,黄鑫因交通事故离世后,李某某离开蕲春县回武穴市娘家居住。2012年9月,李某某离家外出,家庭一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现方某某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李某某失踪。
经查: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原住武穴市田镇韩垸村韩垸83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方某某的女儿。李某某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武穴市田家镇办事处韩垸村村民委员会对此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12年9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被申请人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失踪;
二、指定申请人方某某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志刚
书记员:杨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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