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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黄某山某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方某某。
被告:黄某山某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铜鼓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陆金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黄某山某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希文

书记员: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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