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系张建成之妻。
委托代理人易刚。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建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 刚 审 判 员 黄亚州 人民陪审员 李照善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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