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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方某某,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蔡鹏飞,现住唐山市,一般代理。
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杜兴义,职务总经理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文茜、代理审判员张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于2011年7月2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岗位是客服部门主管,月工资2500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提供了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出勤统计表打印件,但没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峰 审 判 员  贾文茜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书记员:安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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