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58号千城梨香水韵8栋1-101室。
负责人:叶道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若羌县人,现住库尔勒市。
上诉人新疆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在我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那木贞
审判员
东格日甫
代理审判员 付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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