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新疆宝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昌吉州新中工业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新疆宝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昌吉州新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宝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上户乡哈拉苏北侧第三地质大队农场。
法定代表人:林立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州新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乌伊东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宝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州新中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423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所在地为上户乡吾瓦镇,属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本案应当移送至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宝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宝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审判长:邱红卫
审判员:马建忠
审判员:阿勒腾格日力

书记员:王永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