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余市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欣大道357号世贸锦江城2栋2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秋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兵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小军,男,成年,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新余市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余市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余市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余市人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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