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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闻诉汤宝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文闻
刘楚双(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
汤宝某
易海斌(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文闻,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刘楚双,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宝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易海斌,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文闻因与被申请人汤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文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文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邬文生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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