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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运国与文运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运国,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代理权限:同上),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运林,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回上诉人文运国。

审 判 长  姚仁友 审 判 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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